杨艳. 一起因提供虚假材料引起的卫生行政许可案[J]. 上海预防医学, 2011, 23(7): 365-366.
引用本文: 杨艳. 一起因提供虚假材料引起的卫生行政许可案[J]. 上海预防医学, 2011, 23(7): 365-366.

一起因提供虚假材料引起的卫生行政许可案

  • 摘要: 2009年3月3日,经辖区人民法院裁定,准许原告撤回诉讼,诉讼费由原告承担。本案终结。随后,区卫生局根据鉴定结论(原告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系伪造)、证人证言,主动撤销了当时作出的"注销决定书",并由原告按照其真实意思重新提出注销申请,注销了原告的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》。

     

/

返回文章
返回